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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罪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

Affirmation of Amount of Illegal Gains from Crime of Accommodating and Introducing Pro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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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以非法获利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时,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一致。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人在嫖资总额中的分成比例取决于其在这一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大小,后者正是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因此在认定容留、介绍卖淫犯罪行为人的非法获利数额时应当在嫖资总额中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部分,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 蔡智玉 Cai Zhiyu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35期24-28,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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