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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工伤社保部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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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如职工及用人单位认为是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不能举证排除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致伤的,则应认定工伤。
作者
衡飞玲
机构地区
西北大学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35期86-87,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举证责任
社保部门
行政诉讼
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
事故伤害
工伤
意外伤害
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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