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几乎皆采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婚前或者婚后的个人债务所得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就使得夫妻个人债务性质已然发生根本变化,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即将夫妻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无论是婚前个人债务还是婚后个人债务,均可转化。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但书条款仅对婚后的夫妻个人债务转化作出了规定,但未对婚前的夫妻个人债务转化作相关规定。这种立法效应有损于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着尊重和保护夫妻财产利益的积极态度,客观审视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之立法不足,应当增加婚前的夫妻个人债务转化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夫妻个人债务转化制度,促进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也就说,民法典应当在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基础上,充分把握夫妻个人债务转化的主要特征与构成要件,针对夫妻个人债务转化的立法缺憾,充分吸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增加第1064条第3款,对婚前的夫妻个人债务转化作出规定,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保护夫妻财产权益。
出处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112-124,共13页
Journal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离婚债务清偿制度研究”[CLS(2016)D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