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是研究生教育体制的有机构成,涉及主体、对象,机构、目的、内容和策略等六个方面的议题。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有其内在规范性,具有丰富的内涵,是由目标体系、制度体系,操作体系和调适体系等要素组成的制度体系。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建设主要受到文化观念,政策导向,教育基础、学校制度和个人需求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推进,需要理顺学校、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关系,明晰研究生导师的责权关系,厘清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权力,构建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22-26,共5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地方高师教育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模式的建构"(2019JGZD081)
湖南省社科基金教育学专项课题"教育现代化背景下湖南教育治理体系构建及制度优化研究"(J193594)
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障及制度优化研究"(2020JGYB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