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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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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粤环发[2020]6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内容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涉营商环境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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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4期53-5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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