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带来新挑战:股东未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足额)实缴其认缴资本,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或陷入公司僵局时,如何权衡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能否以及如何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尚未届期的出资义务?《公司法》的规范具有强制性与任意性,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并非完全意思自治规范事项。债权人对股东的未出资义务主张加速到期具有公司法、破产法和合同法上的解释空间,实质性保护债权人和公司利益、避免股东滥用权利。本文通过梳理案件,分析并肯定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出处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第29期141-143,共3页
China Circulation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