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花呗的法律属性为一种消费信贷产品,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诈骗花呗额度的行为,涉及四方主体刑事责任认定问题。行骗人提议被害人使用花呗付款,因被害人对使用花呗刷单具有自我决定权且遭受了实际损失,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花呗用户虚构交易进行刷单,因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以及虚构用途不属于实质性欺骗,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中介商利用花呗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22期3-8,共6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