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的认定应在厘清第三方支付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重点把握犯罪实施的主要方式和被害人处分意识的有无,从整体上区分盗窃罪、诈骗罪的适用界域。其中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的成立盗窃罪;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关联信用卡内资金的构成盗窃罪;注册、绑定型侵财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第三方支付关联信贷资金的成立诈骗罪;侵犯第三方支付关联理财基金产品的构成盗窃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22期9-14,共6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检察理论课题(BJ2020B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