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常见的税务稽查协查材料,实践中不乏税务机关直接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纳税企业虚开发票与虚假交易的情形,这一行为使得内部行政行为产生了外化效应,对纳税企业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裁判实务对应否赋予产生外化效应的行政行为以可诉性问题的回应过于简单化。事实上,赋予《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可诉性具有充分的法律和理论依据。在认可《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具备可诉性的前提下,在推进就《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的行政诉讼进程时,尚需注意诉讼理由、诉讼方式及材料获取等方面的规范性与适法性。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第6期46-53,共8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2020-4-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