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英国法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提前毁约时出租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方法,一般是按照Smith vM’ Guire案所确定的规则:根据被毁约的租船合同本应获得的运费收入减去船舶为减轻损失而寻找的替代租船合同所赚取的任何净利润。也即,在存在可用市场的情况下,将被毁约合同约定的完成日期作为一个截止点,仅计算在此截止点之前的差额,在此之后的差额一概忽略。然而,The MTM Hong Kong案法官在计算出租人损害时,也考虑到截止点之后存在的损害,给原有的原则带来一些影响。本文将通过介绍该案的案情来阐述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请求损害赔偿计算的一般原则与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