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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双巡检察与派驻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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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派驻检察工作现状派驻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在监管场所设立专门派驻机构,对监管机关执行刑罚和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工作形式。1957年,为贯彻中央提出“对劳动改造单位的检察工作要经常化”的指示,检察机关开始实行驻场检察,成为我国"派驻检察"模式的开端。文革结束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监所检察部门成立。
作者 尹达
出处 《天津检察》 2020年第6期29-32,共4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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