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预防性立法是对风险社会的因应,其意义在于弥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制度规制之不足,类型化调整潜在的严重社会风险。刑法预防性立法容易对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做扩大化理解,导致象征性立法泛滥,并对传统刑法理论和法律认定提出挑战。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正确认识我国刑法与国外刑法罪刑结构的不同,固守法益侵害原则,强化刑法的谦抑性,适度限缩刑法的调整范围,并对其刑事责任做轻缓化处理。
出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49-55,共7页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律经济学视阈下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研究”(15BFX086)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研究”(2020-ZZJH-137)
河南警察学院院级项目“公害犯罪规制对策研究”(HNJY-20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