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时代,高科技迅猛发展,科技立宪蔚为时代之潮流。譬如,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不少学者认为,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科技创新型国家,科技立宪功不可没。但是,科学的进步也带来了风险剧增的结果。由现代科技引发的“内生性风险”,大都超出了私人的理解和控制能力,也需要从宪法的视角予以规制。无疑,引入宪法权利的视角和方法,从而使科技研发和生产借助于宪法实施机制得到有效控制,正是一种理性选择。
出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123-124,共2页
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