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高度同质性,有望成为首部直接规定该项制度的环境单行法。在陆海统筹治理海洋生态环境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修改完善应考虑海洋生态环境及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相关条文相衔接,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遵循基本法律的规定,在索赔主体、责任限制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76-86,共11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项目号16ZDA07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