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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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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实行医保费用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复工复产。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以下称缓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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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会学习》 2021年第3期I0001-I0001,共1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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