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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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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6年7月1日,王某应某物业公司经理刘某之邀,来到该公司面试厨师。面试当天,王某在厨房炒菜时,因对公司厨房机器设备不熟悉,操作不当引起爆燃事故,王某被烧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而要求工伤赔偿,被驳回。王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诉称,其当天应物业公司之邀面试厨师,面试通过后安排当天上班,双方已成立劳动关系,并且其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属于工伤。公司辩称,王某当天是过来面试的,面试内容为在厨房试炒几个菜,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作者 谢炳城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1年第1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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