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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获刑五年后被单位解雇,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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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1月,徐某与铁路分局某供电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铁路系统改制,其工作单位变更为铁路局某供电段。2015年6月,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仍旧为无固定期限。2018年3月,公司在一次内部核查员工违法违纪行动中发现,徐某于2013年曾因酒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公司遂以此为由,将其解雇。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1年第2期63-63,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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