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平台主体识别与义务设定是网络治理与规制的基础,而众多的网络平台需要按其规定性进行合理分类。依相关标准,网络平台可分为广义的网络信息媒介平台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营利性平台与非营利性平台、平台主体与主体的平台三种学理类型。针对网络平台的共同特点——网络平台主体状况及其对数据与信息的控制、利用的共性行为,依现有法律法规,从网络平台的普遍义务与平台类型的典型义务两方面尝试构建网络平台的义务系统。其中普遍义务包括主体登记与行为许可义务、公示义务和数据义务;典型义务包括安全交易义务、公序公益义务,它们是平台所应负担的积极义务。
作者
白小平
徐丹
Bai Xiaoping;Xu Dan
出处
《社科纵横》
2020年第11期91-99,共9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