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客观处罚条件系独立于犯罪构成要件外,基于刑事政策目的,决定刑罚权发动与否的附加性实体要素。由于其被排除于行为人主观认识范围,因此陷入违背责任主义原则之窠臼。风险社会来临后,刑法逐步呈现出预防姿态,以回应公众日趋增高的安全需求感和风险焦虑感。功能决定结构,作为刑法体系内的有机组成部分,责任主义原则也并不例外的发生内涵裂变。责任主义原则已经呈现出一定客观化色彩,在责任主义原则中纳入与预防有关的因素的声音也呼之欲出,进一步呈现出社会化的趋势。责任主义原则内涵已经完全有别于传统上的“无认识则无责任”的经典叙述。然而,风险社会的“风险”,最突出的特质便在于“人为的不确定性”。客观处罚条件作为法学家创造的产品,在解决举证困难、不当限缩刑法打击范围的同时,也为未来创造了新的风险源。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47-51,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