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是在刑事司法理念转向、犯罪危害性再认识以及量刑程序平衡的背景下形成的。其包含了以被害人意见从轻、从重为导向的两个面向,并且由于从轻或从重的陈述,会导致诉讼中各主体之间产生或和谐或对抗的复杂关系。罪刑法定原则下不容过多考虑从轻陈述,但恢复性司法下又会过度考虑从轻陈述,这种两极的情形是被害人从轻陈述时存在的主要风险。从美国实证观察,首先被害人参与积极性有限,其次从重陈述从结果上来看,是否仅为保障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工具,而对实际量刑基本没有影响,故成为一个“影响-采纳”悖论。因此,我国在借鉴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时,应该结合司法实践之弊病,一方面鼓励被害人参与。另一方面,秉持从轻、从重二分的视角,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之上,不过度扩张或限缩被害人量刑陈述的影响;从程序性权利保障的角度,除了量刑程序独立性、刑事司法理念转向之外,通过细化量刑意见提出主体、形式、内容及效力,另外强化法官说理机制,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性权利,真正实现合理借镜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保障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
作者
贾云静
刘彩云
JIA Yunjing;LIU Caiyun
出处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34-41,共8页
Journal of Jingch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