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必然要求,为执行不能案件提供制度化退出路径,其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提高人们投资、创业积极性,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个人破产免责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现代破产法发展的重要表现,纵观域外立法例,对个人破产免责都加以限制。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面临着传统理念桎梏、个人财产登记信息不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不健全等困境。结合我国实际与域外实践经验,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应当采取有限免责模式,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完善个人财产登记、个人征信体系等相应配套机制。
出处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40-44,共5页
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