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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政府采购合同怎样做才是“非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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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如何理解这一法条里的“擅自”一词?怎样做才是“非擅自”?这是困扰业界的一个常见问题。比如,一个物业管理项目,合同签订的是20个保安人员.
作者 张松伟
出处 《中国招标》 2021年第1期8-10,共3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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