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世行报告影响下的营商环境语境以企业为主导,忽视了商个人制度问题。我国商个人制度产生的特殊历史条件和社会实情使其更具有本土化问题特质,商个人制度失序与现行体系下制度间区分模糊使得其营商环境法制优化不容忽视。应当以民生关切作为统一商个人的制度理念,并确立以“组织规范性”为主导的商个人判断标准,以人力要素为核心区分组织与个人,以助力实现有中国特色的良好营商环境构建。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123-129,共7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重点项目“功能主义视角下商个人法律问题的体系化研究”(19AFX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