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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投资仲裁中适格投资者身份认定及对中国国企的启示

The Identification of Qualified Investor Statu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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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能否作为适格投资者获得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有分歧,本文通过观察ICSID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具有适格投资者身份的4项裁决,研究得出ICSID倾向于认定国有企业作为适格投资者,并总结出相应的"商业判断规则"。尽管目前的"商业判断规则"有利于认定国有企业作为适格投资者,但西方国家正通过主导伪"竞争中立"政策遏制该趋势。为避免西方国家掌握国有企业身份判断话语权,避免海外国有资产流失,中国国有企业应主动参与到ICSID的投资仲裁中,参与"商业判断规则"标准的认定,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身份认定创设和发展规则。同时未来应推进深化自身改革,积极进行合规管理,合理满足和回应东道国对国企在当地投资的关切与担心。
出处 《中国商论》 2021年第3期162-166,共5页 China Journal of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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