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检查介于规制行政与服务行政之间,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权力性弱,比行政协议、行政指导的权力性强。作为一种承前启后、过渡性的行政行为,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受到重视。行政检查涉及的领域广泛,其法律规范主要以单一条文形式散列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中,有些法律规范重复甚至相互矛盾,导致实践中行政检查启动随意、检查手段肆意。通过确立行政检查法定原则,将行政检查作为权责清单的固定类别,对行政检查予以程序控制,有利于有效规制行政检查行为,使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挥应有作用。
出处
《创造》
2020年第11期59-64,共6页
Cre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