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最高法决定进行家事审判改革以来,我国不少法院探索尝试将家事调查官制度应用到司法实践中,以期在功能上实现对法官司法职能的延伸和超越,增益家事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但该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存在改革理念混乱、路径偏差和措施随意等问题,有必要借鉴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家事调查官改革的经验,在家事调查官制度的立法、程序设计和协同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便于家事调查官能够规范地参与到家事审判中,借助社会化机制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第5期111-114,共4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