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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将“通知抵押权人”列入审查内容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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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员工询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问:既然抵押财产转让时抵押权不受影响,为什么《民法典》又规定转让抵押财产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登记机构是否要将此列入审查的内容?应由抵押人还是登记机构来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是由抵押人通知,登记机构在审查时如何判断已经通知抵押权人?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21年第4期56-56,共1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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