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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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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出处 《四川建筑》 2020年第6期130-130,共1页 Sichuan 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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