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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表演中二度创作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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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舞蹈表演中,编导创作舞蹈作品的过程是一度创作,演员的表演是二度创作。二度创作对于表现出完整的舞蹈作品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律应当承认这种创造价值的客观存在性,并转变原有的以邻接权保护的方式,赋予表演者以舞蹈作品合作作者地位。
作者 易坚强
机构地区 贵州大学
出处 《艺海》 2020年第11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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