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问世以来,对其的法律属性并未予以明确,资管新规颁布前,学界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主要是基于对保本、非保本理财的分类而进行的,资管新规颁布后保本理财不再属于银行理财范畴,在过渡期内明确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显得尤为必要。文章从监管当局对理财产品的定义及分类入手,对学界持有的委托代理关系说、信托关系说、合同关系说进行评析,并结合法院判例,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界定为“由委托代理合同、信托合同、行纪合同的部分特征耦合而成的委托合同”。
出处
《福建金融》
2021年第1期75-7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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