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2018年4月,卜某与日照某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卜某在单位担任会计,负责抽单、核对、确认等重要工作。2019年2月,卜某在工作期间因疏忽大意,给供货商打印付款凭证时,打印出两份单号相同但付款金额不同的付款凭证。2019年12月,单位以卜某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公司付款流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为由,作出了与卜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卜某对该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了撤销单位与卜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出处
《时代风采》
2021年第2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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