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十余个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陆续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然而,在编制清单过程中,部分省市列举事项泛化,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要求类事项都列入其中。与此同时,也有省市结合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禁止事项”进行了衍生与细化。那么,哪些事项应该列入负面清单?哪些事项没必要列入?各省市在编制清单中有什么创新做法?是否应该针对监管部门设置负面清单?进一步来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该如何定性,除了起到警示作用外还有哪些效用?
出处
《中国招标》
2021年第2期13-15,共3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