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犯罪作为对水源、土壤、大气等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的犯罪类型,不仅需要适用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而且需要救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司法机关在梳理分析生态司法修复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修复标准不统一、修复方式单一、监督不完善、修复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基础上,提出实践操作性较强的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生态修复工作机制,实现环境犯罪案件办理生态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者
史运伟
钟焯
SHI Yun-wei;ZHONG Zhuo(不详)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9-12,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金
2019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QJCY2019B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