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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实证考察--以“表见代理”型案件为例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Crime of Official Embezzlement and the Crime of Fraud——Taking the Ostensible Agency Case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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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民事交易中效率性的追求,导致表见代理类型的案件的常发。对于行为人基于原单位的表见代理权而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是否应认定为其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关键。换言之,在表见代理型案件中,行为人基于民法上的表见代理权而实施的行为,能否认为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与其职务紧密相连的行为,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职权直接等同于民法中表见代理所赋予的权利,两者具有不同部门法价值判断下的天然不同。将表见代理型案件认定构成诈骗罪,是符合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的要求的,也是合理范围内的以刑制罪的体现,符合民众对表见代理型犯罪行为的预期。
作者 江艳 Jiang Yan
出处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33-40,共8页 Journal of Guangzhou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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