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应用仅限"三大类别",但仍无可避及与正当程序、行政公正等原则相背离之风险,甚至因不当或滥用而削弱行政裁量的能动性,最终影响行政决策的准确性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等风险。算法决策"黑箱"性特征、数据质量瑕疵与相关制度规范缺失等是风险产生的客观成因,而行政主体对算法决策的不当操作与过度依赖是重要的主观成因。为防范该等风险、促进算法决策在自动化行政中的良性发展,在建构因应性的专门法律框架下,至少可从地位厘定、立法明定和程序控制等切入,以重申并坚定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明确算法决策的工具属性,并明晰界定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的具体应用场景,且须以比例原则先行完成系统预审,同时还须切实贯彻正当程序控制,在督进行政主体算法解释责任的同时,尽速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作者
陈飏
裴亚楠
Chen Yang;Pei Yanan(不详)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74-81,共8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混淆的若干公钥密码体制研究”(61702067)
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网络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中心重点研究课题“欧美网络安全防护经验对我国网络安全情势的启示”(K2017skjd0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