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行政法学研究是建构在主客体分立上的以行政主体及其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范式。该研究范式容易忽视对行政相对人一方的考量。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行政任务形成了一种交往范式与状态,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理性、文明、法治的交往规则。行政交往范式,是建立在以主体—主体结构为基础的交往理性之上,改变以往以主体—客体结构为基础的工具理性研究范式,注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互动、沟通与协作。通过公共领域的行政交往实践与培育,可以实现行政法主体间的公私合作治理,尝试性地解决新行政法面临的控权与服务两大时代命题。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30-136,共7页
Tribune of Study
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行政法视域下的营商环境优化研究”(2020SJA034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