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向其他保证人追偿问题探究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2014年,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和丁为担保人,但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丙代甲向乙支付50万元,随后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对甲和丁提起诉讼,要求甲向其支付50万元,要求丁对其已清偿部分的50%即2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诉求乍看似乎有依有据,但笔者认为丙对丁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本文将结合此案例,从法律适用和结果比较以及未来趋势这三个角度,来探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作者 周晓鸿 彭臻
出处 《江南论坛》 2021年第2期54-56,共3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