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得到发展,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适用。我国在1993年引入该制度,但是在适用方面却存在争议。通过成本与收益方式,以及对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素进行分析,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赔偿金数额不合理、适用条件过于苛刻的问题,因此需要合理考量惩罚性赔偿数额,放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条件,使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的发挥其补偿、威慑与惩罚的作用。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166-168,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