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利,应限缩诈骗类犯罪的认定范围。在实际涉产权案件中,可以充分认识秩序法益观的局限性,从而向利益法益观进行转变;根据教义刑法学的解释以及无意识的自我损害与目的落空理论,在受害人主观不存在“认识错误”的场合,欺诈行为人不能构成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亦有相关案例;最后,在受害人具有民事救济可能性时,应改变“先刑后民”的诉讼思路,不予刑事处罚,如必须以刑法评价其欺诈行为,则应准予民事调解并减轻处罚。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183-185,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