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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处 《财会学习》 2021年第6期I0001-I0001,共1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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