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成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争议之一。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首次将美国《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简称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引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试图在保障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提供保护。然而在司法实务当中,我国法院却无形中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不适当地扩大了"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这不仅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网络技术的发展,也违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弱化了通知-删除规则的效果。
出处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1年第1期220-222,共3页
Sci-Tech &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创新项目“论通知-删除规则在云租赁服务中的适用——以北京乐某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案件为例”(项目编号:JM201936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