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制度中监察调查权强大,监察调查程序封闭,外部监督有限。基于避免调查中心主义、防范冤假错案、保障辩方权利的需要,监察案件应当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也符合监察法的改革精神。为此,监察机关应当树立动态事实观、多元事实观、客观公正观、支持公诉观、证据裁判观、依法调查观,实现监察调查行为规范化。应当密切监察调查与公诉之间的配合关系,通过配合提高案件质量,满足审判中心的需要。监察机关要发挥提前介入机制,配合检察机关要求补充提供证据,做好强制措施的衔接,完成证据合法性证明。同时,发挥审查起诉和审判对监察案件的制约作用,审查起诉时要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取证的制约作用,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否定质量不过关的案件,对漏罪、漏诉的,依法直接提起公诉,刑事审判中以庭审实质化确保案件质量。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170-180,共11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中证据制度的完善”(19FX06)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重点课题“我国未决羁押率下降的成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