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排污权性质,通过分析主要学说,发现其均存有不足,或论点不具说服力、或论证逻辑不周延、或理论基础有缺陷、或未具体确定权利性质等。排污权客体应当是排污许可额度,而非环境容量。权利客体决定了权利性质,由于客体的无形性、财产性特征,故应将排污权定性为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说的逻辑合理性在于排污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内在机理、外在表现以及权利属性相一致。将排污权定性为无形财产权可以弥补既有学说的不足,并使我国财产权体系更加完整。
作者
邹雄
安启航
Zou Xiong;An Qihang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48-56,共9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环境权的环境公益诉讼法理难点研究”(18BFX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