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具有利益二重性,生态环境功能的损害赔偿资金是公共利益受损后的外化财产形态,其应归属于社会公众,而《资金管理办法》将赔偿资金统一规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做法,显然未体现利益不同而决定的赔偿资金归属差异。而且,行政机关作为资金管理主体的制度设计也存在较大缺陷。我们应基于公共信托理论的指引,借鉴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设立专门的省、市两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运营服务机构,由其作为对应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主体,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独立、安全、高效管理与监督。
作者
楚道文
李申
Chu Daowen;Li Shen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57-65,共9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制度研究”(20YJA8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