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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后农民可以“买卖土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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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此次修法中最大的亮点和创新。在原有《土地管理法》的框架下,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集体土地在很多情形下不能直接作为建设用途,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由地方政府来统一供应,这便是地方政府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征地供给模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就是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同一市场上的同等权能,使得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可以像城镇国有土地所有者一样直接向市场中的用地者以出让、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让渡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获取对价收益,而不再需要先行征收为国有土地;同时,依法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的权能。
作者 李德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云南农业》 2021年第1期92-92,共1页 Yunnan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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