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私益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公共利益保护特殊性的特点,使其在当事人程序设置上应当有不同于私益诉讼的特殊规则。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被分散规定在各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基本法对其规定较为单一,使得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制度缺乏体系化,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适用普通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出现不兼容问题。因此,应当厘清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取消诉前程序限制,建构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制度,以更好地对公共利益进行系统化的保护。
出处
《运城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7-11,共5页
Journal of Yunche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