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马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公司从事监测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养老保险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该公司未依法为马某登记参加工伤保险。同年9月某天,马某在受公司安排外出报送材料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对方全责,马某无责。同年12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当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马某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之后,马某请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以马某所受伤害系交通事故造成,且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为由,不支付马某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