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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自然人,认定劳动关系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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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罗某,罗某招用张某从事相关施工劳动,对其进行直接指挥与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张某在从事施工工作时不慎受伤,其伤情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九级。之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申请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则声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向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谢勇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1年第2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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