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确立在于其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的独特价值定位,即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由此注定其在价值目标的实现路径上既要区别于私法的意思自治,也要区别于公法的政府强制。特别是在当下改革已步入深水区的时代背景下,社会转型及共享失衡中所导致的利益重构加剧了经济、社会各个层面中的利益冲突。从国家层面而言,需要在肯定社会个体差异性的基础上,通过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及资源整合功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此种需求既为经济法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契机,也为经济法价值实现路径的重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为适应经济新常态的要求,经济法既应立足于市场自主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的传统规制路径,更应结合新的制度环境发挥社会中间层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从而实现多元共治与均益共享,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14-119,共6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建引领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逻辑机理与实践策略研究”(19BDJ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