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体正当当事人是主观诉讼当事人适格标准,以"利害关系"为理论支撑;而形式正当当事人则是客观诉讼当事人适格标准,以"诉讼担当"为理论依据。行政诉讼担当制度肇始于民事诉讼领域,属于形式正当当事人范畴,突破了"实质利害关系"标准的束缚,与传统实体正当当事人标准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当事人适格的二元体系。我国行政诉讼担当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出"制度先行,理论缺位"的基本态势。实体正当当事人概念的扩张无法统帅这一新的制度实践,而理论研究对其又缺乏正面关注,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行政诉讼担当进行系统的思考,进而探索其对制度完善的指导意义。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0年第6期210-210,共1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